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武汉市广播电视大学
职工生育劳动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
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,规范生育休假时间,保证学校工作的正常开展,根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(国务院令619号)和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2016年1月修订)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学校编制内人员、人事代理制人员和聘用制人员适用本规定。
第三条 学校职工生育子女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,生育二胎与一胎享受同等待遇。
第四条 怀孕女职工工作时间进行正常的孕期检查,视同出勤。
第五条 女职工怀孕期间因身体不适,经市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,按病假处理。专任教师怀孕期间不能完成基本教学课时的,视同病假处理。
第六条 妊娠七个月以上,若本人体力不支,可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,并经组织人事处批准请假休息,妊娠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75%发放。
第七条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第八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12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。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产假休假期如遇寒暑假,寒暑假休息时间不包含在产假内。
第九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后,可给未满一周岁婴儿每天哺乳两次,每次三十分钟。多胞胎生育者,每多哺育一个婴儿每次哺育时间增加三十分钟,两次哺育时间可以合并使用。
第十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各项工资、福利正常发放。
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,应按期上班。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,可申请请假,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处理。产假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按期上班的,按旷工处理。
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,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教职工15天护理假,护理假连续计算,假期间各项工资、福利正常发放。
第十三条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,要严格执行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,办理《生育证》。
第十四条 女职工孕期请假和产假实行审批制。由本人填写申请,提交医院证明,按人员管理权限审批后,报组织人事处备案。产假结束要及时销假,因材料不完整、备案和销假不及时造成的一切责任,由当事人和审批部门负责。
第十五条 此规定由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。学校原关于产假、计划生育假的规定同时废止。